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文件精神,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已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招生政策审核通过,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学院概况
天津农学院始建于1976年,是天津市唯一一所高等农业院校。学院现有东、西两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1000亩,校舍建筑面积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我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天津市教委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院依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05年面向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人数和质量,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审核,在我院外省计划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公平、公正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录取采取志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并没有分数级差要求,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以总分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即看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此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政策加分考生,视报考我院生源情况确定是否加分提档。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的考生。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院相关专业一般不录取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因患病不宜就读的考生。
第十七条 我院各专业的外语教学环境均为英语。
第十八条 学费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招生计划时或我院下发的2005年新生报到须知中规定的费用为准。如有变动,以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凡考生直系亲属在国家发展建设、国家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级奖励表彰的及为我院教学、科研和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条 我院系农业院校,享受农业高校优惠的录取政策。若生源不足时,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适当降分录取。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文件汇编》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新生允许在一学年内按照我院相关文件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调整所学专业或方向。
第二十三条 我院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理工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思农奖学金等。学院对家庭困难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同时设有若干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农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校址,东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静公路22号(300384);西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同公路19号(300380)。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电话:022-23783232、23783143、23783097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下达的录取名册为准,可登陆学院网站http://www.tjac.edu.cn查询。
二〇〇五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