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如下:
一、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或高职),录取规则(有无加试要求、专业安排办法等),专业考试要求(时间、地点、科目、范围等),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须知等。
招生过程中,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招生院校应在
二、报名
1、报名时间
2、报名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健康;(3)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的往届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在天津市有正式学籍的应届中职学校毕业生。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普通高中的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
(2)中职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符合报名资格的应届中职学校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报名;符合报名资格的往届中职学校毕业生、往届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在户口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招办)指定的报名点申请报名。
考生报名时按普通类、艺术类两个科类进行报名,交纳报名考务费。由于考生本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一律不退报名考务费。
各区县招办指定的报名点和考生学籍所在学校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要安排专人负责对考生户口册、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逐一查验(考生的各种证件均需复印备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报名点要指导考生认真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春季高考考生报名登记卡”,确保各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考生及家长签字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考生报名信息按规定时间上报区县招办。
三、考试
1、文化考试
考生必须参加由市高招办组织的全市统一文化考试。
文化统一考试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编的《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统一考试大纲》(2005年8月版)为依据,实行主、客观题分卷考试。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基础。各科满分均为150分。语文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其余三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考试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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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
9:00—11:30 语文 |
9:00—11:00 数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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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14:00—16:00 计算机基础 |
14:00—16:00 外语 |
文化考试由市高招办在有关区县设置考场,区县招办负责组织本区县的考务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
2、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艺术类专业招生必须进行专业考试,普通类专业招生是否进行专业考试由招生院校自行决定。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相关要求由招生院校确定。
凡进行专业考试的招生院校须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制订专业考试方案(考试科目、时间、办法等),做好专业考试的命题、评卷和试卷保密保管等工作,确保专业考试工作公平、公正。
专业考试结束后,招生院校须将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是否合格及时通知考生,并于
为适应外语类院校(专业)对考生的选拔和培养要求,凡有意向报考外语类院校(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听说测试,测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第,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外语类院校(专业)志愿,成绩不合格或未参加英语听说测试的考生不得填报外语类院校(专业)志愿。参加测试的考生须在文化考试报名时办理英语听说测试报考手续,领取资料并交纳费用。测试时间为4月中旬,考生凭考生证、测试通知单、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测试,测试成绩由市高招办在公布文化考试成绩时一并通知考生。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招生院校在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进行审查时,应严格掌握标准,全面衡量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道德品质恶劣的;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应于
五、评卷
评卷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采取分科定点、集中评阅的办法。评卷工作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由市高招办统一向考生公布。
文化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分数有疑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分数申请。复核分数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填报志愿
文化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开始填报志愿,时间为
各区县招办、报名点负责组织考生填报志愿工作。每位考生可填报一所提前录取院校、一所本科录取院校、三所高职录取院校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时,必须仔细阅读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对招生院校的招生规定、专业考试要求、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要了解清楚,保证所填报志愿信息的真实、准确,因考生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七、考生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是院校录取新生、对新生进行复查的依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两种档案材料相对应部分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档案的组建工作,准确采集考生的基本信息。
考生的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织,应届中职学校毕业生档案由考生报名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其他考生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主要有考生报名登记卡、户口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各类市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及相关的政策照顾材料等。
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区县招办或考生所在学校集中统一保管。录取结束后,被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两周内,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根据市高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结果与考生录取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交给考生,在档案移交过程中,各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查领取档案考生资格,做好交接手续。考生领取本人档案后,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携带档案到被录取院校报到。
八、录取
1、录取时间:我市春季高考录取工作从5月上旬开始,按照提前录取院校、本科录取院校、高职录取院校的顺序,实行计算机异地远程网上录取。
2、录取办法:录取工作实行“院校依法自主录取、市高招办管理、监督、服务”的录取方式。录取提档分数线由院校自主决定,录取新生专业由院校自主安排,特长生录取规则由院校自主确定。招生院校要按照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根据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市高招办为招生院校提供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相关服务,管理招生录取工作,监督、检查招生院校对于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
3、录取程序: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市高招办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分科类划定第一阶段录取控制范围。在录取控制范围内,招生院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布的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录取。
招生院校在市高招办划定的第一阶段录取控制范围内尚有计划未完成时,经招生院校同意,市高招办将院校余缺的计划向社会公布,在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根据院校的报考要求和个人情况,携带考生证、身份证、文化考试成绩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到尚有招生计划的院校报名(也可通过招生院校公布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第二阶段招生报名结束后,招生院校根据报考考生成绩和招生计划自主确定录取分数线,并通知符合录取范围的考生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若考生同时接到多所院校录取通知,只可自主选择一所学校报到注册,否则,视为违规,取消其录取资格。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报到情况形成拟录取名单,按规定时间集中到市高招办办理手续。
4、招生院校在进行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在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各招生院校录取新生,需向市高招办交纳录取费50元/生,招生录取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九、其他
1、新生入学后,院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院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自觉遵守我市春季高考的政策、规定;
(2)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春季高考的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3)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考试信息、志愿信息等,并对提供信息进行自查,因本人原因使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4)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招生考试费用;
(5)对招生院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院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已被第一阶段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第二阶段招生录取的报名,否则,取消该生当年录取资格;
(7)参加第二阶段依法自主招生的考生,若接到多所学校的录取通知时,只可自主选择一所录取院校报到注册,否则,视为违规;
(8)认真对待所填报志愿,一经录取,要按时到被录取院校报到;
(9)自觉接受被录取院校的复检、复查。
3、春季高考各招生院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成立院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3)进行专业考试的院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确保专业考试顺利实施;
(4)按照市高招办制订的工作信息标准,准确报送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各类招生工作信息;
(5)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及时将有关招生录取信息向考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及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6)招生工作中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生提供翔实,周密的咨询服务;
(7)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8)参加第二阶段依法自主招生的院校,在接受考生报名期间,不得扣压考生的有关证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考生的报名费和预录取费,不得作无原则的招生许诺,如有违纪,市高招办将取消该院校第二阶段依法自主招生录取资格;
(9)招生院校按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附:录取照顾政策
录 取 照 顾 政 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春季高考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春季高考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中职学校毕业生,由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在其春季高考总分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的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在中职学校学习阶段获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增加20分投档;
(2)在中职学校学习阶段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者,增加10分投档;
(3)在中职学校学习阶段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科技活动成果展)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增加10分投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的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在中职学校学习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的应届毕业考生;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总分低于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档案;
(2)烈士子女,在其春季高考总分低于院校调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档案;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总分低于院校调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档案;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总分低于院校调档分数线下5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档案。
5、对于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应届中职学校毕业生中,在中职学校学习阶段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或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2)应届中职学校毕业生中,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者;
(3)应届中职学校毕业生中,在中职学校学习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者;
(4)应届中职学校毕业生中,在中职学校学习阶段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以上(含一级)合格证书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者。
6、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凡在校期间,参加天津市教委组织的全市中等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二等奖或代表天津市参加教育部等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教育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可免试保送进入市教委指定的高职院校相应专业学习。参加全市中等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在中职升高职招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